| [ 最新消息 ] 2012-04-09 公告-五一勞動節紀念品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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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年金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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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資格 |
被保險人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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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 標準 |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0.775%計算, 並加計新臺幣3000元。 【公式:保險年資Í平均月投保薪資Í0.775%Ç3000元】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公式:保險年資Í平均月投保薪資Í1.55%】 展延年金: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每延後1年,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公式:保險年資Í平均月投保薪資Í1.55%Í(1Ç4%Í延後年)】 減額年金: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1年,依規定計算 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公式:保險年資Í平均月投保薪資Í1.55%Í(1-4%Í提前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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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 書件 |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被保險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被保險人印章 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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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規定之限制 (亦即老年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不再因2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勞工保險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98.01.01)起,第10年(民國107年) 提高一歲(至61歲),其後每2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65歲 (民國115年)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 ,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 不適用第58條第5項(參閱注意事項 )及第58條之2 (減額年金)規定。 同時受僱2個以上投保單位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 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最高等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 不予合併計算。 年金施行(98.01.01)前有勞保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 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自98.01.01起,初次投保勞保者, 以請領年金給付或老年一次金給付為主。 年金施行後,不論是「三種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或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於計算給付標準時,如保險年資未滿 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 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為止,小數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 「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勞保年金均按照實際投保年資為計算基礎,年資計算無上限 r三種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老年年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 僅能擇一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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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老年一次金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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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資格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 年滿55歲退職者 k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 年滿55歲退職者 《老年一次金給付》 被保險人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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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 標準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 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 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 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 為限。 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 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 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老年一次金給付》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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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 書件 |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被保險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被保險人印章 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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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規定之限制 (亦即老年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不再因2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勞工保險條例中華民國
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98.01.01)起,第10年(民國107年) 提高一歲(至61歲),其後每2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65歲 (民國115年)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 ,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 不適用第58條第5項(參閱注意事項 )及第58條之2 (減額年金)規定。
同時受僱2個以上投保單位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 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最高等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 不予合併計算。 年金施行(98.01.01)前有勞保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 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自98.01.01起,初次投保勞保者, 以請領年金給付或老年一次金給付為主。 年金施行後,不論是「三種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或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於計算給付標準時,如保險年資未滿 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 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為止,小數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 「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勞保年金均按照實際投保年資為計算基礎,年資計算無上限 r三種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老年年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 僅能擇一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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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年金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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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資格 |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 不能期待其治 療效果,經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 無工作能力者 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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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 標準 |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之1.55%;金額不足新臺幣4000元者,按新臺幣4000元發給 【公式:平均月投保薪資Í年資Í1.55%】 加發眷屬補助: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25%,最多 加發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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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 書件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被保險人印章 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u全戶戶籍謄本 v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 w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監護)宣告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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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年金施行(98.01.01)前有保險年資者,於失能程度符合 「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規定條件時,除依規定請領 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5年審核其 失能程度。 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保險人依前項規定 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 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 失能一次金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 保險人逕予退保 領取失能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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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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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資格 |
被保險人 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 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 給付標準規定者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 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 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 失能程度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仍發給一次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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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 標準 |
普通: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 請領失能補助費。 職業: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 增給50%,請領失能補償費 被保險人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 給付者,除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 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 薪資平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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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 書件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被保險人印章 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u全戶戶籍謄本 v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 w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監護)宣告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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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年金施行(98.01.01)前有保險年資者,於失能程度符合 「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規定條件時,除依規定請領 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5年審核其 失能程度。 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保險人依前項規定 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 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 失能一次金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 保險人逕予退保 領取失能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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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死亡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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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資格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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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 標準 |
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被保險人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父母、配偶:發給3個月喪葬津貼 年滿12歲之子女:發給2.5個月喪葬津貼 未滿12歲之子女:發給1.5個月喪葬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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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 書件 |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被保險人印章
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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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之死亡給付;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死亡,亦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
行政院勞委會委員會議於今(22)日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及延長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 行政院勞委會委員會議於今(22)日通過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 限、增訂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增訂5年補繳保險費之期限、延長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及增訂勞工因投保單位未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老年給付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者,投保單位之補償方式。 (44)閱讀全文... |
修正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給付 修法說明:「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定自98年5月1日施行。 未來就業安全保障更上一層樓,所有550萬名參加就業保險的受僱勞工均可受惠。(81) |
基本工資調漲900元 明年元旦起實施 基本工資調漲拍板定案,行政院長吳敦義昨(16)日核定基本工資調漲案,調漲至1萬8,780元,每月增加900元,漲幅5.03%,時薪為103元,明年元旦起實施。 吳敦義本月初曾聽取勞工團體基本工資調漲建言,最後仍決定尊重勞委會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決定。 (75)閱讀全文... |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社會保險專業代理人證照制度,因此坊間所謂的勞保代理人其實是「勞保黃牛」!行政院勞委會勞保局表示,勞保黃牛除抽取高達三到五成佣金外,在代辦過程中可能採取不法手段詐取給付,如果勞工朋友找黃牛不實請領給付,不但給付款會被追還,還得擔負刑責。 (76)閱讀全文... |
針對媒體報導「國保廣告誤導攤商 棄勞保恐少領98萬」一文,勞保局說明如下: 勞保局《國民年金夜市人生篇》宣導短片為貼近民眾生活,以夜市為場景,描寫攤商的丈夫過世,有國保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提供即時的協助及照顧未成年子女; (72)閱讀全文... |













